107.03.14本中心106學年度第1次中心會議討論通過
107.04.11工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11電機資訊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22本校第 299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5.31發布於本中心網站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本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二人):包括現任本中心主任及中心組長互推一名;以本中心現任主任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二、推選委員(五人):由工學院與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各推派一名相關領域之系所主管,與本中心組長就相關領域校內之專任教師推選三名,共推選產生五名。
三、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四、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依規定補選產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推選委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由本中心主任負責召集,並完成改選。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第四條
本中心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評審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事宜。
二、評審研究人員升等及改聘之審議事宜。
三、評審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事宜。
四、評審專案計畫研究人員新(改)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及升等審議事宜。
五、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
人評會評鑑不通過之研究人員,其不續聘程序應依本校研究人員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升等應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研究人員案。
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升等之評定則採無記名投票。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同級資格之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本人如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院務(或相當)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