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儀器使用繳費管理要點
2004年3月29日中心會議通過施行
2015年5月15日修訂
第一條 基於使用者公平付費原則,依國立臺灣大學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儀器使用繳費管理要點如下。
第二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請參閱「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儀器使用費列表」。
第三條 本中心每月將寄發儀器使用費收款通知,付款人於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後十四日內,以電子郵件回覆是否可開立儀器使用費發票。
第四條 已開立之儀器使用費發票,以發票日期第七天起算,學術單位最長不超過四個月內收到現金為限;業界最長不超過二個月內收到現金為限。
第五條 積欠儀器使用費者,需繳清所有費用,若尚有欠款者,如同違反上述繳費期限,本中心將對使用者採取停權措施。
第六條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並經工學院院長及電機資訊學院院長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