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條例
總則:
本條例為確保中心無塵室之永續經營,維護人員、設備安全而訂立。
處罰規定:
違反以下條例者,視情況將處停權一週、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或永久停權之處分,屢犯者,將加重進行停權處分 。因而儀器、設備、藥品損失部分,依原價賠償。
- 將門禁卡借與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門禁卡者。
- 未通知中心人員即擅自帶人進出無塵室。
- 未於大門刷卡即進出無塵室。
- 非緊急狀況使用緊急設施或設備(如:緊急開門鈕、緊急逃生門窗、沖身洗眼器)。
- 未經中心人員核准自行攜帶實驗儀器或藥品進入實驗室。
- 損壞儀器未通知中心人員。
- 將無塵室使用之設備、儀器、衣物帶、攜、穿至無塵室以外地區。
- 未經中心人員核准自行攜出實驗儀器或藥品視同偷竊;蓄意破壞儀器、設備者永久不得進入無塵室。因而造成儀器、設備、藥品損失部分,依原價賠償。刑事部分依法處理。
- 若使用者進出無塵室或使用儀器時,未遵守中心規定正常刷卡(即一進一出),造成管理系統無法確認其記錄時,則管理系統將依據每日之決算點,進行後續記錄處理。若使用者要更動紀錄,請於事發三日內至中心辦公室填寫"異常紀錄表"更正。
- 於非開放時間進出,且經通知仍然不聽勸者。無塵室使用時間更改為24小時開放,夜間時段(00:00~06:00)不須事先申請,但強制規定須2人以上共同進出,禁止單獨1人留在無塵室。違反上述規定者,停權3天。
- 未遵守中心課程及公告之規定,視情況進行懲處。
執行:
本中心專職人員於人員犯規當日起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犯規人員及其指導教授或主管。
申訴:
犯規人員不服處罰,需於收到電子郵件七日內,至本中心營運管理組組長或其代理人處申訴。未於申訴時間內申訴者取消申訴之權利。